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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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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作者:   时间:2020-11-0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渠道,维护学生权益,根据《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申诉委设委员十一至十五人的单数,由当然委员及推荐委员组成。

申诉委当然委员由学校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团委、纪检监察、法律事务、信访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担任;推荐委员由有关学院推荐的教师代表担任。主管法律事务工作校领导为申诉委主任。

作为申诉委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担任申诉委委员。

申诉委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四条 申诉委处理学生申诉,由申诉委主任根据处分程度和申诉案情,确定采取申诉委会议评议或委员书面审查的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的,可由申诉委委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申诉委办事机构汇总委员意见,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作出申诉处理结论。

第五条 申诉委会议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申诉委开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决议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经二次表决仍无法作成决议时,以出席会议人数的简单多数通过。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七条 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于申诉案件评议前,可申请委员回避。

是否接受申诉人的回避申请,由申诉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申诉案件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申诉委决定,可选派委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必要调查。

第九条 申诉委召开会议以不公开为原则。

申诉委可视需要通知申诉人、有关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情况。

申诉委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人意见,应对外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申诉人的基本资料亦应予保密。

第十条 申诉提出后,申诉委获知学生提起法律诉讼的,应终止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接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原则应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校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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