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2〕250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校发〔2022〕250号)于2022年11月17日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会2022年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
2022年11月18日
吉林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完善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为促进学校重要事务的严格规范管理,以学校名义制定的,对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或办事规程。
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是指学校校部机关各部、处、室、委,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学校的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校内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
学校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为起草部门。
第三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所涉事项和内容应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特征,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校内各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办事指南;
(二)学校以及校内各单位制定的事业发展规划;
(三)校内各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四)对具体事项的处置方案或处理决定;
(五)适用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文件;
(六)不涉及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具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大学章程,由教育部核准,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层级为学校章程中“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对应的基本运行制度,及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层级为学校党务管理、群团管理、行政管理、学术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具体制度。
第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解释、评估和清理等工作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升学校管理效能,有利于畅通民主协商渠道。
第七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是学校法治工作机构,统筹管理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清理的全过程,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订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二)对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学校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咨询建议;
(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
(六)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编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决策会议审议、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的宣传解读、教育培训和贯彻落实。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计划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书。计划书应当包括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以及草案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拟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避免规范性文件数量的无序扩张和内容的交叉重复。
(一)能通过修改旧的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措施处理的问题,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能通过一个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不制定数个规范性文件;
(三)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制定重复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学校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负责审查和汇总各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书,并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报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认为有必要于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外制定某一规范性文件的,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计划外立项。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需制定某一规范性文件的,学校相关部门可以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拟制定的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通过后,提交至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政策与法规办公室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进行起草。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进行联合起草。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征求学校主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报请学校决策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调研论证,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顺应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遵循的原则以及部门职责等;
(三)具体的行为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及鼓励性规范等;
(四)施行时间、解释主体、有效期限等;
(五)必要时,可以加列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对旧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宣告、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适用规则等。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规程”等,但不得称为“条例”“规章”“规范”“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须冠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或“吉林大学”字样。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洁规范。上位法及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不宜采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为简单的,一般不设置章、不区分总则和分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为复杂、条文数量在20条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表述。
条文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在条文之下设款。条文中款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在款下设项。
第二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起草经过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等。
起草或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依据对照表。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有关职能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由牵头单位送有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会签稿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或加盖公章后反馈起草部门。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会签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送审稿中详细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 查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提请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审查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依据对照表以及会签意见。
第三十一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二)是否与上位法及上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学校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四)是否与现行有效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体例范式;
(六)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合理;
(七)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调研会、座谈会等,听取起草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送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起草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间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起草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作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不得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和公布。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政策与法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等材料一并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
学校决策会议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较大调整或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并重新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相关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印发。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标准文本至吉林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制度清单专栏,供师生查询。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六章 评估与清理
第三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政策与法规办公室统筹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工作。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制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评估结论(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等。
第四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提交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通报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评估报告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改、立)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与《吉林大学章程》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相关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上位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已经不适应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
(三)规范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复或者适用冲突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某一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规范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规范性文件论证调研、专家咨询、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定期清理等有关工作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以单位自身名义制定的管理制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校发〔2019〕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