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应当为执业律师或校内法学专家。
第三条 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五年以上,一般应当具备20名以上执业律师。
(二)律师所在团队应当具有3名以上律师,团队负责人应当为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其他团队成员至少有两名以上为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团队成员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四)受聘律师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办理或审理相关领域影响较大、标的额较高案例的成功经验。
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具有高校法律服务成功经验的律师团队优先入选。
第四条 校内单位聘用法律顾问,须执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定。
聘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服务范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内容,并须载明法律顾问除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项,还应完成政策与法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一年一签。
第五条 校内单位应当在聘用法律顾问后的十五日内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校内单位就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需要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审定或出具法律意见的,须提供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统筹调用校内单位的法律顾问,某一法律事项涉及到相关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协调法律顾问,及时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对法律服务事项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对聘用单位提高依法治理水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校内单位应当对法律顾问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业绩等,评价结果应当报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备案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聘用法律顾问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