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吉林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三条 学校依法公正、及时地对学生申诉作出处理。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原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应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申诉书(空白件)由学校学生管理等部门在作出处分或处理等有关决定时一并送交被处分人或受其他处理者。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提交的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第八条 学生可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应出具学生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经医疗机构认定,学生确因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提出申诉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学生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其它有关证据材料的,申诉委应当通知申诉人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事由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
第十条 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申诉委可就此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申诉委收到申诉书(要求补正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三)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书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申诉材料齐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不予以受理,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三)申诉委经复查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四)学生已就同一事由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之日起),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处理学生申诉,可以采取申诉委会议评议或委员书面审查的方式。学生对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原则上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其他情形的,可由申诉委委员分别进行书面审查,申诉委办事机构汇总委员意见,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申诉委在复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应在调查结束后认真审阅申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会议评议或书面审查:
(一)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已经查清;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原决定适用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四)原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申诉委经过会议评议或书面审查,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驳回学生的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确有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送达申诉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在与原件一致的复查结论书副本上签字。
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可由学校工作人员在复查结论书复印件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诉。
申诉人申请撤诉的,申诉处理终止,申诉委作出终止申诉处理的决定。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申诉人就申诉事项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立即通知申诉委;申诉委在接到通知后即终止申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经复查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及学校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申诉委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申诉委工作规程,规范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校发〔2007〕80号)同时废止。